2009-4-20 10:10:58 来源:成都车险百事通/www.008cx.com
案例:
某厂将一辆解放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了保。由于企业经济效益不好,同年8月该厂又将这辆车转卖给了吴铭,吴铭当时就将车款付清,并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。随后,吴铭便办理了有关手续开始跑运输。作为被保险人的某厂,对于车辆的转让没有通知保险公司,也没告知吴铭要到保险公司去办理批改手续。10月的一天,吴铭在驾车营运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,造成经济损失2.5万元。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,由该车承担80%的责任,并查明该车的转让,没有按国家规定办理过户手续,损失应由原车主——某厂承担。某厂便以被保险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。保险公司在核赔的过程中,了解到该车是在转卖后出险的,认为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,便拒绝赔偿。某厂与吴铭均不服,便向法院提起诉讼,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是保险公司胜诉。
分析:
本案之所以会引起纷争,根本的原因在于确认某厂与吴铭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?事故发生时,某厂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否还有法律效力?
我国的民法是这样规定的:对于标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,动产一般以交付时为准,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则以登记过户时为准。动产,指凡是能在空间上移动,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和用途的物。财产的交付,是指将财产或财产的权利证书交给新的所有人,并能为其实际占有。财产交付的时间即为所有权的转移时间。不动产指的是如果在空间上移动便会损害其经济价值和用途的物,如房屋及其他土地附着物。不动产的转让,不仅要交付,而且还要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后才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。
从形式上看,机动车属于动产,但它是属于国家规定的一种特殊流转物。法律规定,它的所有权的转移,应以登记过户为准。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》第6条指出:“旧的机动车辆(计划进口的旧汽车除外),必须在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场交易,凭市场交易凭证办理过户手续。”该暂行规定第8条则规定:“汽车交易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规定,照章纳税,接受监督管理,不准无照经营,不准非法转手倒卖……”也就是说,机动车辆所有权的转移,不是一手交钱,一手交货就算完成了,而是要正式办理转籍过户手续,才算是转移了所有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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